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篇)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榨取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榨取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都会人民政府和重点区域内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期内改用清洁能源。改用前,尚未实验清洁能源替换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接纳其他步伐,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燃料应当切合国家和省划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达标排放。
重点区域内使用额定蒸发量每小时二十吨以上或者额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设置经计量检定及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备,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形,并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情形信息果真平台或者所在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法如实果真自动监测数据。
重点区域内使用额定蒸发量每小时二十吨以上或者额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属于非重点排污单位的,未凭证本条例划定果真或者如实果真自动监测数据,由县级以上生态情形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供热行政主管、生态情形主管部分凭证职责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睿
(一)新建额定蒸发量低于每小时二十吨或者额定功率低于十四兆瓦的燃煤锅炉的;
(二)未在划定限期内镌汰已经建成的额定蒸发量每小时十吨以下或者额定功率七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的。
在都墟市中供热管网笼罩地区新建、扩建疏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凭证划定拆除已经建成的不可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生态情形主管部分依法处置惩罚。